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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修订食品中镉的最大限量要求

          2014年5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No 488/2014,修订法规(EC)No 1881/2006关于食品中镉的最大限量要求。本法规自公布二十日起生效。

          附件3.2.19和3.2.20中的最大限量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5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未达到此要求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直至保质期。

          附件3.2.7中的最大限量要求从2019 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9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未达到此要求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直至保质期。

          法规(EC)No 1881/2006附件修订如下:

       

      3.2

      镉(Cadmium)

      mg/kg 

      3.2.1

      蔬菜和水果,除了根类和块茎类蔬菜、叶菜、新鲜草药、绿叶芸苔属植物、茎类蔬菜、菌类和海藻

      0.050

      3.2.2

      根类和块茎类蔬菜(除了块根芹、防风草、婆罗门参和山葵)、茎类蔬菜(除了芹菜)。土豆的最大限量要求适用于削皮土豆。

      0.10

      3.2.3

      叶菜、新鲜草药、绿叶芸苔属植物、芹菜、块根芹、防风草、婆罗门参、山葵和以下菌类:Agaricus bisporus (普通蘑菇)、Pleurotus ostreatus(平菇)、Lentinula edodes(香菇)

      0.20

      3.2.4

      菌类,除了3.2.3列出的种类

      1.0

      3.2.5

      谷物,除了小麦和大米

      0.10

      3.2.6

      —小麦、大米

      —直接用于消费的小麦麸皮和小麦胚芽

      —大豆

      0.20

      3.2.7

      特定的可可和巧克力产品:

       

      —干可可固体<30%的牛奶巧克力

      2019年1月1日起0.10

      —干可可固体<50%的巧克力、干可可固体<30%的牛奶巧克力

      2019年1月1日起0.30

      —干可可固体<50%的巧克力

      2019年1月1日起0.80

      —售卖给终端消费者的或添加在加糖可可粉中售卖给终端消费者的可可粉(巧克力饮料)

      #p#分页标题#e#2019年1月1日起0.60

      3.2.8

      牛、羊、猪和家禽的肉(除了内脏)

      0.050

      3.2.9

      马肉(除了内脏)

      0.20

      3.2.10

      牛、羊、猪、家禽和马的肝

      0.50

      3.2.11

      牛、羊、猪、家禽和马的肾

      1.0

      3.2.12

      鱼肌肉,除了3.2.13、3.2.14和3.2.15列出的种类

      0.050

      3.2.13

      以下种类鱼肌肉:

      鲭鱼(Scomber species)、金枪鱼(Thunnus species, Katsuwonus pelamis, Euthynnus species)、bichique (Sicyopterus lagocephalus)

      0.10

      3.2.14

      以下种类鱼肌肉:

      圆舵鲣(Auxis species)

      0.15

      3.2.15

      以下种类鱼肌肉:

      鳀鱼(Engraulis species)、箭鱼(Xiphias gladius)、沙丁鱼(Sardina pilchardus)

      0.25

      3.2.16

      甲壳类:附肢和腹部的肌肉,不包括蟹和蟹状甲壳类动物(短尾下目和歪尾下目)附肢肌肉

      0.50

      3.2.17

      双壳贝类

      1.0

      3.2.18

      头足类动物(除了内脏)

      1.0

      3.2.19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后续配方食品:

       

      —牛奶蛋白或蛋白水解物制成的粉状配方食品

      2015年1月1日起0.010

      —牛奶蛋白或蛋白水解物制成的液体配方食品#p#分页标题#e#

      2015年1月1日起0.005

      —大豆蛋白分离物单独或与牛奶蛋白混合制成的粉状配方食品

      2015年1月1日起0.020

      —大豆蛋白分离物单独或与牛奶蛋白混合制成的液体配方食品

      2015年1月1日起0.010

      3.2.20

      加工谷物食品和婴幼儿及儿童食品

      2015年1月1日起0.040

      3.2.21

      食品补充剂,除了3.2.22列出的种类

      1.0

      3.2.22

      仅有或主要有干海藻、海藻制品或干双壳贝类组成的食品补充剂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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