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低电压指令等专门产品指令所规定的安全要求。
2. 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GS证书上列出的所有型号都必须提供德文(GPSG第4条第4款第2部分)用户手册/使用说明和警告标签;并且必须已纸本形式向最终用户提供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说明。
3. 名称与地址的标示
欧洲经济区(EEA)内的制造商及其代表或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印刷在消费产品或其包装(保修卡被视作包装的一部分)上,或在用户手册/使用说明内提供(GPSG第5条第5款第1b部分)。
4. EMC
提交产品满足EMC指令要求的证明,包括EMC测试报告(EMC标志认证)、EMC公告、或用户手册的EMC符合性声明。
5. 噪音
GPSG的第3条法令《机器噪音法令》(Machine noise decree))必须加以考虑、这部法令要求在使用说明中提供德文的具体噪音信息如下:
(1) 对于最高噪音水平不得超过70 dB(A)的设备:“Maschinenlaerminformations-Verordnung – 3. GPSGV, der hoechste Schalldruckpegel betraegt 70 dB(A) oder weniger gemass EN ISO 7779。”
(2) 对于最高噪音水平超过70 dB(A)的设备:“Maschinenlarminformations-Verordnung – 3. GPSGV, der hoechste Schalldruckpegel betraegt XX dB(A) gemass EN ISO 7779。”XX表示实际噪音水平。
6. LMBG (食品与其它商品法)
对于与食品接触的设备或产品,其GS认证的最低要求为制造商自行声明是否符合LMBG。本文件为技术文件的一部分。
7. 电磁场辐射(EMF)
这项要求适用于根据EN 60335系列标准评估的家用电器。如果不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要求,或不存在参考标准,可能需要进行测试。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必须根据EN 50366第5条提供测试报告。如果预期测量结果低于限额(工程判断的评估或)“Bundesamt fur Strahlenschutz”颁布的参考表,则应记录在测试报告中,例如:
有关EMF要求(EN 50366)的附加备注:“经过彻底检验,对此项产品的电场强度(V/m)与磁感应强度(T)不作要求”
8. WEEE(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德国为ElectroG或《电子电气设备法》(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Act)。2005年8月13日之后在欧盟成员国上市的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符合WEEE指令。德国法律将2006年3月23日之前作为过渡期。表示电子电气设备单独收集的符号包括打叉的脚轮垃圾桶。这个符号必须明显清晰地印制,必须无法消除。
9. RoHS(有害物质限制指令)
德国为ElectroG或《电子电气设备法》(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Act), 自2006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禁止物质:对于投放市场的新型电子电气设备,同质物质中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不得超过重量的0.1%,同质物料所含的镉不得超过重量的0.01%。这项要求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前在欧盟成员国首次上市的电子电气设备,也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前首次上市的电子电气设备用于维修或重新利用的备用零件。
10. PAH测试
根据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ZLS)的经验交流中心(Central Experience Exchange Office, ZEK)AtAV委员会通过的第ZEK 01-08号决议,从2008年4月1日起,申请GS标志必须增加多环芳香烃(PAHs)测试。PAH测试主要针对高风险材料。所谓高风险材料指电线、插头、塑胶手柄、塑胶包裝箱、有异味的塑胶;以及橡胶产品、橡胶手柄。
风险高低的基本判断依据为:
1)橡胶材料 > PVC、ABS、EVA、高密海绵等材料 > 其他塑胶材料 > 一般材料;#p#分页标题#e#
2)软性聚合物材料 > 硬性聚合物材料;
3)有异味的聚合物材料 > 无特殊异味的聚合物材料;
4)黑色或深色聚合物材料 > 浅色聚合物材料。
5)产品中需优先检测的零部件有:
6)具有强烈的橡胶或C10H8(樟脑丸)气味的材料;
7)橡胶、PVC、ABS、EVA、高密海绵等塑胶材料;
8)使用中会与皮肤接触的软性或深色材料,比如键盘、手柄、按钮、轮胎、铭牌、导线外皮、插头、填充海绵等;
9)带有涂层(涂料和油漆)的材料;
10)经防腐处理的材料(如皮革、木材、纺织品等)。
消费产品的材料中,PAHs的限值应符合下表:
参数
一类
二类
三类
与食物接触的材料或三岁以下孩童会放入口中和物品和玩具
塑料,经常性和皮肤接触的部件,接触时间会超过30秒的部件,以及一类中未规范的玩具
塑料,偶尔性接触的部件,即与皮肤接触时间少于30秒的部件,或与皮肤没有接触的部件
Benzo(a)pyrene(BaP)
不得检测到*(<0.2mg/kg)
1 mg/kg
20 mg/kg
16项PAHs总和
不得检测到*(<0.2mg/kg)
10 mg/kg
200 mg/kg
若测试结果大于一类但符合二类的限值,需再依据DIN EN 1186及64 LFBG 80.30-1的迁移性测试进行测试以确认测试结果。
16种受管制的PAHs为:
化合物名称
简称
CAS NO.
化合物名称
简称
CAS NO.
Naphthalene
Nap
91-20-3
#p#分页标题#e#Chrysene
CHR
218-01-9
Acenaphthylene
AcPy
208-96-8
Benzo[a]anthracene
BaA
56-55-3
Acenaphthene
Acp
83-32-9
Benzofluoranthene
BbF
205-99-2
Fluorene
Flu
86-73-7
Benzo[k]fluoranthene
BkF
207-08-9
Phenanthrene
PA
85-1-8
Benzo[a]pyrene
BaP
50-32-8
Anthracene
Ant
120-12-7
Dibenzo[a,h]anthrancene
DBA
53-70-3
Fluoranthene
FL
206-44-0
Indeno[c,d]pyrene
IND
193-39-5
Pyrene
Pyr
129-00-0
Benzo[g,h,i]perylene
BghiP
191-24-2#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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