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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GS认证要求及检测要求

      1. 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低电压指令等专门产品指令所规定的安全要求。

       

      2. 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GS证书上列出的所有型号都必须提供德文(GPSG第4条第4款第2部分)用户手册/使用说明和警告标签;并且必须已纸本形式向最终用户提供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说明。

       

      3. 名称与地址的标示

      欧洲经济区(EEA)内的制造商及其代表或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印刷在消费产品或其包装(保修卡被视作包装的一部分)上,或在用户手册/使用说明内提供(GPSG第5条第5款第1b部分)。

       

      4. EMC

      提交产品满足EMC指令要求的证明,包括EMC测试报告(EMC标志认证)、EMC公告、或用户手册的EMC符合性声明。

       

      5. 噪音

      GPSG的第3条法令《机器噪音法令》(Machine noise decree))必须加以考虑、这部法令要求在使用说明中提供德文的具体噪音信息如下:

      (1) 对于最高噪音水平不得超过70 dB(A)的设备:“Maschinenlaerminformations-Verordnung – 3. GPSGV, der hoechste Schalldruckpegel betraegt 70 dB(A) oder weniger gemass EN ISO 7779。”

      (2) 对于最高噪音水平超过70 dB(A)的设备:“Maschinenlarminformations-Verordnung – 3. GPSGV, der hoechste Schalldruckpegel betraegt XX dB(A) gemass EN ISO 7779。”XX表示实际噪音水平。

       

      6. LMBG (食品与其它商品法)
      对于与食品接触的设备或产品,其GS认证的最低要求为制造商自行声明是否符合LMBG。本文件为技术文件的一部分。

       

      7. 电磁场辐射(EMF)

      这项要求适用于根据EN 60335系列标准评估的家用电器。如果不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要求,或不存在参考标准,可能需要进行测试。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必须根据EN 50366第5条提供测试报告。如果预期测量结果低于限额(工程判断的评估或)“Bundesamt fur Strahlenschutz”颁布的参考表,则应记录在测试报告中,例如:

      有关EMF要求(EN 50366)的附加备注:“经过彻底检验,对此项产品的电场强度(V/m)与磁感应强度(T)不作要求”

       

      8. WEEE(废旧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德国为ElectroG或《电子电气设备法》(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Act)。2005年8月13日之后在欧盟成员国上市的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符合WEEE指令。德国法律将2006年3月23日之前作为过渡期。表示电子电气设备单独收集的符号包括打叉的脚轮垃圾桶。这个符号必须明显清晰地印制,必须无法消除。

       

      9. RoHS(有害物质限制指令)

      德国为ElectroG或《电子电气设备法》(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Act), 自2006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禁止物质:对于投放市场的新型电子电气设备,同质物质中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不得超过重量的0.1%,同质物料所含的镉不得超过重量的0.01%。这项要求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前在欧盟成员国首次上市的电子电气设备,也不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前首次上市的电子电气设备用于维修或重新利用的备用零件。

       

      10. PAH测试

      根据德国安全技术认证中心(ZLS)的经验交流中心(Central Experience Exchange Office, ZEK)AtAV委员会通过的第ZEK 01-08号决议,从2008年4月1日起,申请GS标志必须增加多环芳香烃(PAHs)测试。PAH测试主要针对高风险材料。所谓高风险材料指电线、插头、塑胶手柄、塑胶包裝箱、有异味的塑胶;以及橡胶产品、橡胶手柄。

      风险高低的基本判断依据为:

      1)橡胶材料 > PVC、ABS、EVA、高密海绵等材料 > 其他塑胶材料 > 一般材料;#p#分页标题#e#

      2)软性聚合物材料 > 硬性聚合物材料;

      3)有异味的聚合物材料 > 无特殊异味的聚合物材料;

      4)黑色或深色聚合物材料 > 浅色聚合物材料。

      5)产品中需优先检测的零部件有:

      6)具有强烈的橡胶或C10H8(樟脑丸)气味的材料;

      7)橡胶、PVC、ABS、EVA、高密海绵等塑胶材料;

      8)使用中会与皮肤接触的软性或深色材料,比如键盘、手柄、按钮、轮胎、铭牌、导线外皮、插头、填充海绵等;

      9)带有涂层(涂料和油漆)的材料;

      10)经防腐处理的材料(如皮革、木材、纺织品等)。

      消费产品的材料中,PAHs的限值应符合下表:

      参数

      一类

      二类

      三类

       

      与食物接触的材料或三岁以下孩童会放入口中和物品和玩具

       

      塑料,经常性和皮肤接触的部件,接触时间会超过30秒的部件,以及一类中未规范的玩具

       

      塑料,偶尔性接触的部件,即与皮肤接触时间少于30秒的部件,或与皮肤没有接触的部件

       

      Benzo(a)pyrene(BaP)

      不得检测到*(<0.2mg/kg)

      1 mg/kg

      20 mg/kg

      16项PAHs总和

      不得检测到*(<0.2mg/kg)

      10 mg/kg

      200 mg/kg

      若测试结果大于一类但符合二类的限值,需再依据DIN EN 1186及64 LFBG 80.30-1的迁移性测试进行测试以确认测试结果。

      16种受管制的PAHs为:

      化合物名称

      简称

      CAS NO.

      化合物名称

      简称

      CAS NO.

      Naphthalene

      Nap

      91-20-3

      #p#分页标题#e#Chrysene

      CHR

      218-01-9

      Acenaphthylene

      AcPy

      208-96-8

      Benzo[a]anthracene

      BaA

      56-55-3

      Acenaphthene

      Acp

      83-32-9

      Benzofluoranthene

      BbF

      205-99-2

      Fluorene

      Flu

      86-73-7

      Benzo[k]fluoranthene

      BkF

      207-08-9

      Phenanthrene

      PA

      85-1-8

      Benzo[a]pyrene

      BaP

      50-32-8

      Anthracene

      Ant

      120-12-7

      Dibenzo[a,h]anthrancene

      DBA

      53-70-3

      Fluoranthene

      FL

      206-44-0

      Indeno[c,d]pyrene

      IND

      193-39-5

      Pyrene

      Pyr

      129-00-0

      Benzo[g,h,i]perylene

      BghiP

      191-24-2#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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