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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湾地区真菌类食品标示管理原则将于20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

      2015年3月2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出FDA食字第1031304516号函,检送“真菌类食品标示管理原则”,考虑到修改标示所需缓冲时间,该原则订于2015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产制日期为准)。

      真菌类食品标示管理原则

      一、   适用范围:使用真菌类为原料之食品。

      二、   含真菌类食品外包装应明确标示真菌类原料之中文名称及拉丁学名,并加注其使用部位(子实体、菌丝体或子实体加菌丝体)及其培养方式。

      三、   食品所含原料如使用「真菌类子实体」者,其产品品名得以通用名称或群族名称为之,例如:灵芝、樟芝。

      四、   食品所含原料如使用「真菌类菌丝体」而未使用「真菌类子实体」者,其产品品名及其他标示或宣称应完整标示为「○○菌丝体」,字体大小应一致,且其外包装不得出现该项真菌类之子实体图片。

      五、   含有「真菌类菌丝体与子实体混合」之产品,如以通用名称或群族名称为品名,则应于外包装主显示面明显标示「本产品为○○菌丝体与子实体混合」或等同意义字样,字体之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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