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管制小组应就第五条至前条之执行,作成书面纪录,连同相关文件,汇整为档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前项书面纪录,应经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并注记日期。
修正总说明及对照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661
第十二条 管制小组应就第五条至前条之执行,作成书面纪录,连同相关文件,汇整为档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前项书面纪录,应经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并注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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