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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班牙根据新电池指令制订本国法例(SMQ)

              今 年 2 月 12 日,西班 牙 刊 登 根 据 欧 盟 有 关 电 池、蓄 电 池、废 电 池 和 蓄 废 电 池 的 第 2006/66/EC 号指 令 制 订 的 第 106/2008 号 皇 家 法 令。

            上 述 的 欧 盟 电 池 指 令 于 2006 年 颁 布,适 用 于 所 有 类 型 的 电池,就 电 池 的 回 收、处 理、循 环 再 造 及 弃 置 定 立 具 体 规 定,并 与 1991 年 颁布 的 原 有 电 池 指 令 一 样,禁 止 在 欧 盟 市 场 销 售 镉 及 铅 含 量 超 出 规 定 的 电 池,但 限 制 更 加 严 格,禁 止以 下 电 池 在 市 面 出 售:

      不 论 是 否 装 嵌 于 电 器 内 的 电 池 和 蓄 电 池,其 汞 含 量 按 重 量 计 超 过 0.0005%,但 汞 含 量 低 于 2% 的 钮 型 电 池 除 外;
      便 携 电 池 和 蓄 电 池,包 括 装 嵌 于 电 器 内 的 电 池,其 汞 含 量 按 重 量 计 超 过 0.002%,但 用 于 紧 急 及 警 报 系 统、医 疗 设 备 或 无 电 线 电 动 工 具 的 便 携 电 池 和 蓄 电 池 除 外。
            第 2006/66/EC 号 指 令 又 规 定,含 有 超 过 0.0005% 汞、0.002% 镉 及 0.004% 铅 的 电 池、蓄 电 池 及 钮 型电 池,必 须 标 示 有 关 金 属 的 化 学 符 号,即 Hg、Cd 或 Pb。此 外,被 视 为 危 险 的 废 电 池 和 废 蓄 电 池,如 钮 型 电 池 及 镉 或 铅 蓄 电 池 废料,必 须 运 往 认 可 的 危 险 废 料 管 理 公 司 处 理。

            每 家 电 池 生 产 商 必 须 根 据 所 属 成 员 国 的 注 册 程 序,在 每 个 成 员 国 注 册。成 员 国 有 责 任 确 保已 制 订 合 适 的 电 池 回 收 计 划,生 产 商 则 须 就 在 市 场 出 售 的 电 池 负 责,有 关 责 任 视 乎 所 选 择 的 回 收计 划 而 定。

            西 班 牙 已 于 第 106/2008 号 皇 家 法 令 阐 述 各 种 各 类 的 回 收计 划,包 括 由 主 管 当 局 主 导 的 计 划,以 及 由 生 产 商 担 当 主 要 角 色 的 计 划,如 个 别 回 收 计 划 及 综 合 回收 计 划 等。设 立 个 别 回 收 计 划 或 综 合 回 收 计 划 的 生 产 商,须 为 计 划 申 领 授 权 书,有 效 期 最 长 为 5 年,可 以 连 续 续 期。

            电 池 指 令 第 11 条 ( 即 西 班 牙第 106/2008 皇 家 法 令 的 第 17 条 ) 规 定,制 造 商 的 电 器 设 计 须 确 保 废 电 池 易 于 拆 除,但 在 以 下 情 况 可 获 得 豁免:基 于 安 全、性 能、医 疗 或 数 据 整 合 理 由,电 源 供 应 须 持 续 不 断,因 此 电 池 必 须 与 设 备 永 久 连 接。

            西 班 牙 当 局 认 为,豁 免 范 围 十 分 狭 窄,并 举 出 一 些 豁 免 例 子。例 如,基 于 安 全 理 由,可 能 无 法 在电 源 突 然 中 断 时 发 挥 其 保 安 功 能 的 警 报 系 统;以 及 基 于 医 疗 需 要,供 长 者 使 用 的 心 藏 起 搏 器。另 一豁 免 例 子 是,电 脑 化 网 络 内 的 机 密 资 料 需 要 保 护,因 此 电 池 须 与 设 备 永 久 连 接。

            第 2006/66/EC 号 指 令 第 16 条 ( 转 化 为 西 班 牙 第 106/2008 皇 家 法 令 第 14 条 ) 规 定,「生 产 商」( 或 代 其 行 事 的 第 三 者 ) 负 责 支 付 电 池 废 料 管 理 的 费 用。「生产 商」指 在 成 员 国 市 场 出 售 电 池 ( 包 括 装 嵌 于 电 器 内 的 电 池 ) 的 任 何 人 士。

            由 2009 年 9 月 26 日 起,生 产 商 须 用 标 签 清 楚 标 明 电 池 的 电 容 量,并 须 于 每 年 4 月 1 日 或 之 前,提 交 上 年 度 的 相 关 资 料,其 中包 括:

      在 市 面 出 售 的 电 池 的 重 量、数 量 及 种 类;
      回 收 及 处 理 的 电 池 数 量;以 及
      所 采 用 的 回 收 计 划。
            西 班牙 的 电 池 法 例 将 于 2008 年 9 月 26 日 生 效,而 欧 盟 的 新 电 池 指 令 亦 将 于 同 日 在 所 有 成 员 国 实 施。欧 委 会 料于 短 期 内 就 新 电 池 指 令 颁 布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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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欢(Clarice)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SMQ)
      理化检测中心
      TEL : 0755-27528632(直线)     QQ:929626788
      E-mail : yanh@smq.com.cn      MSN:clarice.yan@hotmail.com
      Website: www.smq.com.cn
      Add: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民治大道民康路计量质检院龙华二基地3号楼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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