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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湾制定构造规格特殊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及检验办法2015年施行

       

       

            2014年11月21日,台湾地区“劳动部”发布劳职授字第1030201642号令,订定“构造规格特殊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及检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依职业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    本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产品构造规格特殊,指产品的构造、性能或防护的设计、工法、技术、材料或其它安全机构性能有别于常规,致验证有困难的情况。

      第三条    报验义务人对于前条产品拟采用适当检验方式者,应检附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前项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如下:

      一、 产品基本数据:包括产品的型录、名称、外观图及货品分类号列等图件资料。

      二、 安全评估数据:包括采取国际间常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完成该产品的安全评估、危害分析或风险评估,并同危险对策,汇集成册。

      三、 产品拟采检验方式的建议及其与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型式验证实施程序,及安全标准的差异性说明。

      四、 该产品具有境内外独立第三者验证机构依据建议检验方式完成验证测试者,检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证明文件。

      五、 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认有必要的符合性评鉴程序资料或技术文件。

      第四条    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前条申请案时,可邀请学者专家提供意见或委托专业团体办理,并可通知报验义务人到场说明。

      前项审查未通过者,“中央”主管机关应以书面说明不予核准理由,复知申请人。

      第五条    经核准采用适当检验方式验证者,其它与申请案同一型式的产品,均可比照办理型式验证,无须重复申请。

      前项核准采用适当检验方式验证的产品,俟“中央”主管机关对其定有型式验证实施程序及安全标准时,报验义务人即应依各该规定办理,不得再沿用前项的检验方式为之。

      第六条    报验义务人以诈欺、虚伪不实或其它不当方式取得核准采适当检验方式者,“中央”主管机关应予追缴相关验证合格证明书及撤销合格标章;其有涉及刑责者,另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定各种书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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