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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发布再生纸质量标准草案

      2012年4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再生纸质量标准草案的G/TBT/N/EU/39号TBT通报。

       

      该草案对“再生纸”和“回收复合纸”定义如下:

       

      再生纸:由回收材料制成的纸和硬纸板。

      回收复合纸:由饮料纸盒包装、层压包装、涂层包装等回收材料制成的回收纸,其中不能用干法分选分离的非纸材料的干重超过5%。

      草案(原文见官网文件)规定了再生纸的质量标准、符合性声明和管理体系的要求。

       

      再生纸应符合下列标准:

      1.1 再生纸应根据欧洲标准EN 643进行分级;

       

      1.2 干燥状态下,非纸材料(可以用干法分选技术从再生纸中分离的金属、塑料、玻璃、织物、泥土、沙子、等材料)的含量不得超过1.5%;非纸材料含量超过30%(干重比例)的复合纸应将其总量记为非纸材料。

       

      1.3 再生纸的任何成分,包括墨水和染料,不得含有2008/98/EC号指令附录III中规定的爆炸、氧化、易燃、辐射、毒害、致癌、腐蚀、传染、生殖毒性、致突变、生态毒性等危险;应符合欧盟委员会2000/52/EC号决议和850/2004/EC号法规附件IV中规定的物质限量要求。

       

      1.4 经目视检验后,再生纸不得含有油、溶剂、油漆、液态/脂肪食物。

       

      用于生产再生纸的废弃原料应符合以下标准:

      2.1有害废弃物、生物废弃物、混合废弃物、健康护理废弃物以及个人护理的废旧产品不得用于制造再生纸。

       

      用于生产再生纸的废弃原料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3.1 废纸应在产地或者收集时隔离,再生纸原料应将纸材与非纸材料分离后并隔离其他废弃物。

       

      3.2 用于处理原料的所有工艺,如分选、分离、清洁、分级,除了重新打包,都应在制浆前完成。

       

      3.3 非纸材料干重含量超过1.5%的复合纸应进行特殊处理。复合纸中不同的材料应进行有效分离,产生的纸纤维应用于再生纸的生产,产生的非纸材料应重新利用。

       

      该法规还规定了再生纸标准的符合性评价方法。

       

      生产商还需要对每批货物附上符合性声明(样本见法规附件II),表明产品符合该法规的要求。

       

      拟批准日期:2012年10月。

       

      拟生效日期: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起20天(在公布之后有6个月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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