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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

      【发布单位】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链接

      各工商分局、各县工商局、市局各有关处室:

        根据《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市政发【2013】58号)精神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现将清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范围是市工商局2009年7月1日以后制发有效期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结果及意见

        (一)规范性文件未满五年,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继续保留5件

        1、《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市工商处发〔2011〕124号,2011年6月8日制发。

        2、《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市工商发〔2010〕60号,2010年8月5日制发。

        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市工商发〔2012〕10号,2012年3月7日制发。

        4、《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市工商发〔2012〕10号,2012年3月7日制发。

        5、《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市工商发〔2013〕27号,2013年6月20日制发。

        (二)规范性文件满五年,且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在上位法中已有新的规定,废止3件

        1、《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规范意见》,西工商处发〔2008〕145号,2008年12月3日制发。

        2、《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规范意见》,西工商发〔2009〕24号,2009年7月3日制发。

        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力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西工商处发〔2008〕150号,2008年12月11日制发

        (三)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能主体变化,废止3件

        按照国务院关于“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改革要求,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市政发【2013】58号)精神,我局不再是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主体,废止原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3件。

        1、《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程序暂行规定》,西工商处发〔2009〕192号,2009年12月4日制发。

        2、《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工商处发〔2012〕123号,2012年6月20日制发。

        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自动售货机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市工商处发〔2013〕68号,2013年4月24日制发。

      编辑:fag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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